自治区处非办公布打击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三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9-30 18:04    来源:金融稳定处    作者:金融稳定处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具有涉众面广、隐蔽性强、作案手法多样等特点。为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例式”宣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整理了3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揭露了犯罪“套路”手段及其危害,以期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和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帮助老年人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一: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11月至201812月期间,王某某在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决定和实施,通过该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店等场所采取发放产品宣传单、召开会员培训会议、组织投资人参观体验公司项目、赠送礼品发展会员、给会员发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该公司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冬虫夏草营养液协议书、多功能按摩鞋协议书、五级能量净水器协议书、口服液协议书、养老机构入住资格认领协议书、网上商城入驻商户销售商品(服务)质量保证金协议、客户购买服务协议、上市直通车项目会员(合伙人、发起人)协议、会员推广协议书、康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入会协议、综合体园主认购协议、文化旅游综合体酒店客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等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18亿元。本案中,集资参与人大部分为中老年人。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18亿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某在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组织、策划、实施了单位犯罪活动,是该单位实施犯罪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他同案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至五年零八个月刑期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常有很强的针对性,部分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但缺乏相应的理财经验和法律知识,容易成为被骗对象。同时,老年人面对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往往存在侥幸获利心理,从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选择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并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用途,不能盲目相信保本高息承诺,提高警惕,守住养老钱,幸福享晚年。

案例二:贾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46月至20196月期间,贾某(已死亡)设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周某某等人以开展旅居养老为名,通过组织讲课宣传养老、养身,出售养老健身品、举办活动等多种模式向老年人群体介绍并推广各种投资理财项目,吸收资金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用于养老、旅游、养身吸引老年人群体参加,推广某养老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床位租赁合同》,同时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提供养老、养身旅游项目为由,签订《旅居协议》收取旅居押金,并在公司下设的全国10余个养老基地开展旅居活动,在进行旅居养老的过程中,又以原始股权”“水系统”“外汇”“V”“矿机”“PLUS钱包等项目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在未取得任何金融行业相关审批及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在其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1亿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已死亡)与周某某等人在共同经营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职能部门依法批准,以开展旅居养老为名大量吸收老年人客户,随后以打电话、发传单、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非法集资性质的投资项目,以承诺给予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善打感情牌,除了许以高额回报,提供好的“投资体验”也是吸引老年人群体的重要手段。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投资前牢记“四看三思等一夜,莫被骗子绕花眼”,务必从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增强抵制非法集资的“免疫力”。身边子女也应与父母增进沟通、加强关爱,及时了解父母的生活状态、投资选择,及时提醒他们远离陷阱。


案例三: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84月至20194月期间,赵某某以其经营的某养老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投送广告等方式,以办理旅居卡免费旅游旅居、筹款养老、投资养老院项目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老年人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近850万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作为某养老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已趋成熟,通常以养老服务名义向公众开展宣传,吸引老年人投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此类案件涉众性广、危害性大、欺骗性强,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给受害老年群体带来的精神痛苦更是难以估量。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一定要从合法正规的渠道投资、购买养老产品,千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坚决抵制不法分子的各种诱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