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地方金融组织专项规范整治工作要求,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现对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已取消业务经营资质的51家地方金融组织予以公告(名单详见附件)。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机构不再具备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停止开展一切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再以地方金融组织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新设业务、签订新的业务合同。
二、附件所列机构应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变更后,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保理”等地方金融业务相关字样,营业场所及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相关标识。
三、附件所列机构须依法妥善处置存量业务、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好客户资金清退、合同履行、风险化解等工作,保障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得推诿、逃避责任。存量业务处置完毕前,市场主体资格存续的,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附件所列已取消经营资质的机构开展地方金融业务合作,发现其继续非法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的,可向属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已取消业务经营资质地方金融组织名单(2024年1月—2025年12月)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新公网安备65010202000778号 [新ICP备0500168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30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号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