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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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控风险,更好的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仅为发放小额贷款。监管评价优良的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并可申请企业财务顾问等其他业务种类。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开展的业务,均禁止纳入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三)适度对外融资。经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再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法人股东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低于2亿元的,在批准县域或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且连续2年年审合格的,经所属地(州、市)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地(州、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者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且连续2年年审合格的,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在全区范围经营。超出以上范围经营的,须报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严禁超出自治区范围开展经营。

(七)合理确定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严禁现金收息,严禁在借款合同外向借款客户收取任何形式的顾问、咨询、评估、管理等费用,严禁利用股东、员工、关联方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和费用。中间业务、代理业务服务收费以及与贷款行为无关的服务收费,应按照市场化规则规范管理。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每季度末向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放贷专户数量不得超过3个(含3个)。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与借款人签订统一合同编号的制式合同文本,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依法压降不良资产。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依规开展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或通过符合资质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交易;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对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严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后附带任何兜底回购条款。

(十五)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月度、季度向所属县(市、区)、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每半年、年度报送半年及年度运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六)明确监管责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十七)严格审批时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审批事项办结时限为每级20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

(十八)实施简政放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授权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年度累计转让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股权转让事项;

2.年度累计增加注册资本金比例为注册资本金30%以内(含30%)的增资扩股事项;

3.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4.开展年审工作。每年430日前完成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年审工作;

5.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地(州、市)监管部门在完成第123款事项的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510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及公司年审报告书,年审结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报。

(十九)完善准入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二十)实施非现场监管。地(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指导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管系统的应用,按时、准确、完整地通过监管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依托自治区推进的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跟踪预警。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按要求向监管系统报送数据和信息的,要审慎审批备案;对各类风险隐患,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两个及以上地方金融业务牌照或同时持有多业态股份的,要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团队、业务、财务四隔离措施,严防金融业态之间业务交叉、风险传染。

(二十一)开展现场检查。地(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地抽查。

(二十二)加大监管力度。符合《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经自治区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审核通过后,并渡过转型期后,可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转型为开展实体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应当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十三)建设监管队伍。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四)实施分类监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机构的评价,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五)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六)明确退出机制。对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等情况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向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出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申请,经县(市、区)、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核通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依法依规做好市场退出工作。

失联或者空壳公司,经所属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申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可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对出现以下违规经营行为的,经所属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申请,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证属实的,可以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出借或变相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长期不经营业务达1年以上;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连续6个月以上现金资本不足注册资本金的20%,且无能力充实资本金拒绝监管机构监管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他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有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所属县(市、区)、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

(二十七)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属县(市、区)、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州、市)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九)银行合作支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参考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结果,共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股东、从业人员及客户为普通信贷客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平等对待。

(三十)支持接入征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自主接入或统一组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可以接入具备征信业务资质的征信机构数据库并共享数据。

(三十一)支持优化资产结构。鼓励经营不善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规范、优化业务以及资产结构。

(三十二)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优势,支持兵团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参加行业协会,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发展形象;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合作平台,在争取政策支持、拓宽业务渠道、征信接入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政策,积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分级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及业务人员的培训,推动行业内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支持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做好业务指导。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实施意见为准,如有调整的,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