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自治区党委金融委日常工作,列入自治区党委机构序列,为正厅级,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 综合处。承担组织开展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相关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负责自治区金融系统相关会议活动协调和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公文办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财务、审计、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的答复、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等工作。
(二) 政策法规处。承担组织开展金融形势监测分析,对重点金融工作和重大金融问题进行调研。承担组织研究自治区金融管理政策,金融改革和发展有关问题,拟定金融业发展规划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自治区金融领域重要立法工作,负责组织研究评估自治区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金融系统重要会议活动文件文稿。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单位相关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有关金融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 金融协调一处。开展自治区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开展金融监管政策、重大监管事项协调。指导自治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四) 金融协调二处。协调推动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提出支持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企业上市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等。负责上述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五) 风险防控处。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和风险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全国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协调对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推动重大金融风险防控,承担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州、市)研究制定风险应对处置方案,组织处置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等工作。
(六) 监督问责处。负责对有关部门、地(州、市)履行金融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压实相关责任。研究建立对有关部门、地(州、市)金融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和问责制度体系,提出问责建议。协调配合纪检监察、组织、政法、财政、审计等方面做好调查、问责和处置等工作。
(七) 组织处。承担督促指导自治区本级金融单位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承办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以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组成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的报批工作。承担做好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工作。承担指导自治区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建设工作,承担指导自治区管理的金融企业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管理、党建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承担自治区金融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处级干部教育轮训。
(八) 党建指导督查处。负责自治区金融系统党建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研究拟定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和政策草案举措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自治区金融系统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了解掌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自治区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对自治区本级金融单位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开展自治区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重点工作、重要制度情况督查工作。配合指导自治区管理的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工作开展。负责指导自治区金融系统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
(九) 地方金融管理处。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等工作。承担上述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十) 处置非法集资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协调清理整顿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工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巡察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队伍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