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dfjr00000/2025-0000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工作指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提高支小支农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尽职免责机制,确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履行政策性职能,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敢担、愿担、能担”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稳健发展、工作人员积极履职尽责,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征求地州监管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政策依据

(一)2019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了“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二)2020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尽职免责机制。

(三)20252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指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前提下,对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上述文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了制度性要求。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分为总则、尽职要求、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工作流程、附则共523条。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工作指引》制定的目的、依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的定义及适用对象等一般性内容。

依据本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二)第二章“尽职要求”。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两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一是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职尽职有章可依;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三)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规定了代偿及亏损容忍、免责情形、问责情形、特殊情形的问责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代偿及亏损容忍。第八条规定了代偿及亏损容忍一般规则:一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前提下,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该年度发生的代偿,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该年度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业务特色还可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二是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开展政策性业务出现亏损,无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直接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新疆再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履行风险分担责任造成政策性亏损的情形。

2.关于免责情形。第九条采用“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具体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各环节责任人员免责的认定情形,不同于第八条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不受年度代偿率5%的限制。

3.关于问责情形。第十条同样采用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应当追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即使年度代偿率在5%以内,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情形的,也应追究相应责任。

4.关于特殊情形的问责。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的问责:一是执行尽职免责后追加责任的认定,二是同一工作人员的合并问责情形;三是相关责任人员不在本工作岗位情况下的问责。

(四)第四章“工作流程”。规定了尽职免责调查认定主体、工作流程、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1.调查认定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报党组织、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涉及政府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尽职免责的调查、评议、认定和处置,由工作小组经内部程序形成决议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监管部门决定。

2.工作流程。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以尽职评议结论等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的责任认定报告应根据情况提交本机构党组织、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机构审议。

3.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由工作小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五)第五章“附则”。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本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本指引的解释及生效时间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