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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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工作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法

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工作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意见》以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机制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2021126日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2025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二)202577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通知》(打非联函〔20254号),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将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监测排查嵌入日常业务运营,健全流程机制,强化考核奖惩。金融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情况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等工作的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线索报告与核查处置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13条。

(一)总则规定了《工作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

(二)第一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各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涉嫌防范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工作的义务、分工及责任。

(三)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各级防非打非牵头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级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履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义务,对积极履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义务的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并运用到监管评价中。防非打非牵头部门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将线索移送金融管理部门。对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调查处置。

(四)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对《工作办法》修改完善及生效时间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