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撤销经营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时间:2020-03-07 12:47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撤销经营许可的申报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再贷款公司。

第三条 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一)合法合规经营。

(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亿元;注册地在北疆及东疆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注册地在南疆五地州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4000万元。

第四条 撤销经营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予以撤销经营许可的情形。

(二)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再贷款公司年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需撤销经营许可。

1.注册资本金不到位、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2.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近一年未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3.违规对外融资或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

4.存在严重账外经营情形的;

5.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涉黑涉恶情况,包括披着合法外衣开展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高利放贷行为;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欺诈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以及追偿代偿资金行为。

(三)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 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对减少注册资本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二)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各方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

(五)章程修正案。

(六)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附截至股东会决议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债权、债务〈含或有债务〉清单)。其中,因小贷公司减资而导致单个借款客户及其关联方贷款额度超比例的,需提供合规可行的降低贷款额度方案。

(八)公司关于登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情况说明(需提供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九)通知债权人回执。

(十)县(市、区)监管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县(市、区)监管部门按照审慎性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主动申请撤销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一)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撤销经营许可的意见。

(二)小额贷款公司撤销经营许可的申请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撤销经营许可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关于登刊《清算公告》的情况说明(需提供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的有关证明)。

(五)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公司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七条 被撤销经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和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检查报告书》。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应在报告中写明存在的问题和已(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批复复印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台账。

(五)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工作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按第四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经各县市初审,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复审后,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监管部门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或撤销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后,凭批复文件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手续。其中,减少注册资本手续办理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地(州、市)监管部门备案,地(州、市)监管部门对其变更事项办理及后续经营情况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因注册资本减少使公司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变更事项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后,在增资回原注册资本前,限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业务。

第十二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被撤销经营许可的,各地(州、市)监管部门提出撤销意见,并对公司撤销经营许可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审议。经自治区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撤销的,由各地(州、市)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小贷公司的注销事宜。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地(州、市)在实施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