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8-19 20:23    来源:监管二处    作者:   

各地(州、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协调服务、支持发展和监督管理。要切实履行属地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本辖区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处置工作。要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强化监管措施,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控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同时与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和税务等多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协作联动。

二、加强日常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各地监管部门应依法合规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承担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一)扎实开展现场检查。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各机构运营状况,防范处置化解风险隐患。要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监管要求,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提升现场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

(二)持续开展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非现场监管,着力提升非现场监管质效。通过非现场监管研判风险、核实问题,根据问题核实情况有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约谈高管、限期整改、现场检查或其他处置措施。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工作,督促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监管信息系统接入和数据录入等各项工作,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三)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警示、开展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责令整改。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做好清理排查,推进分类处置

各地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及经营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稳妥有序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处置。通过排查要形成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登记表(附件2)、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汇总表(附件3)、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统计台账(附件4)、清理规范报告(附件5),于202010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合格的正常经营企业报中国银保监会审核同意后,纳入监管名单并扶持发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报告重大事项

各地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信息报送。组织正常经营类企业按要求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正常经营类企业要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按月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10日前提交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各地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及监管情况报告。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所在地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5日内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被行政处罚、公示经营异常信息、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风险突发事件、重大负面舆情;股权或主要资产被质押、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各地(州、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馈。

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

       2. 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登记表

       3. 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汇总表

4. 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统计台账

5. 清理规范工作报告要求

附件下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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