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0-08-03 13:24    来源:金融发展处    作者:金融发展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8号),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脱贫攻坚期内(20201231日前)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政策执行的具体操作步骤流程和责任分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14号)要求执行,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稳定,坚决杜绝在脱贫攻坚期内出现变相提高贷款门槛、缩短贷款年限等现象。

二、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开发〔2020〕6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预警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扶领办发〔2020〕11号)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将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户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贷款申请条件、程序及支持政策等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致,操作步骤流程和责任分工等具体管理要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致,防止产生新的贫困人口。

三、进一步延长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对到期日在20201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延长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将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3月底。延长还款期间扶贫小额信贷各项优惠政策及规范管理的要求保持不变。及时建立延期贷款台账,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和服务,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条件下,全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四、进一步满足扶贫小额信贷需求。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14号)规定,相关部门和承贷银行要密切配合,指导乡、村两级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贫困户及边缘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评估、贷款使用监测指导、逾期贷款清收、产业选择、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工作,充分发挥村级5人“联查小组”作用,对有发展生产意愿的,有贷款申请、续贷和展期需求,并且符合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条件的,确保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应展尽展,满足需求。对符合条件有追加贷款的意愿的,在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前提下,予以追加贷款支持,切实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作用。

五、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意见》(新扶贫领发〔20191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三级联审”、贷款发放、贷后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等4方面18个环节的任务、责任、要求和追责清单,加强信贷资金监管,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户贷、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及边缘户个人发展生产,严禁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家庭消费、看病、结婚、建房、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问题,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充分运用好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系统,加强日常数据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做好跟踪指导。掌握贷款集中到期、贷款逾期等情况,做好到期贷款偿还,分类防范贷款逾期风险,按规定做好贷款到(逾)期催收和问题贷款清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工作,积极化解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县要严格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指导乡镇抓好落实,村级精准到户,部门协调配合等工作,积极发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助力脱贫攻坚作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承贷银行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强统筹协调,继续用好定期调度、现场指导、挂牌督战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宣传,加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力度,讲好扶贫小额信贷故事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精准扶贫作用,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

新疆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