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设立新疆莲石典当有限公司的公示
时间:2021-11-10 15:34    来源:监管二处    作者: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典当行准入管理的规定,经研究,拟同意设立新疆莲石典当有限公司,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机构名称:新疆莲石典当有限公司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364号林森国际商住小区(综合楼)318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素萍

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公示期为1110—11月17,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联系电话:0991-2950131  传真:0991-2950565

电子邮箱:jrjgj2@163.com

信函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89

特别说明:

(一)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

(三)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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