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我区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关于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建议,邮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邮箱地址xjjrj-jgyc@xj.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
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促进我区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金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七次和八次全会精神,着力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服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推动我区融资担保行业减量增质、合规经营、做强做优,坚守市场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费率保持科学合理水平,实现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建设
(一)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融资担保公司要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精细化风险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人才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落实中央、自治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各地<州、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
(二)鼓励引导我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建设现代化企业管理平台,实现风险控制标准化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入驻自治区地方征信平台。各级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台和自治区地方征信平台要为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融资担保公司依托平台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提高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提升自治区企业融资增信获得感,推进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三)优化整合融资担保资源,减量提质增效。引导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吸收整合“小、散、弱”无规模、无人员、无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形成规模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提高综合实力及抗风险能力。对严重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
(四)充分发挥新疆再担保集团作用,持续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增信服务。创新合作模式,积极通过银担“总对总”等模式,推动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打好担保服务“底色”,与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齐心协力,群策群力,将国家扶持小微、三农的政策和资金引入我区,着力提升合作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
三、创新开展融资担保主营业务
(五)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多元化开展业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融资担保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八大集群产业和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支持出口外贸中小企业及科创企业融资;支持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对在全疆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表现突出的机构,作为行业亮点,在我区行业内交流、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六)创新融资担保反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探索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生物资产活体抵质押担保业务;探索通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业务。鼓励支持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中,建立“政府(补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四、优化融资担保行业营商环境
(七)完善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采取风险补偿、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扶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当年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27年12月31日前,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落实财政部和工信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到2%以内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工信厅)
(八)完善公平诚信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银担合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落实国办发〔2019〕6号文中“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的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信贷资源、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保证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原则,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项目实行优惠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量因素之一;融资担保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
(九)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十)优化担保债权处理机制。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代偿债权的追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引导融资担保公司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快速实现债权,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提高追偿债权实现效率;依法保护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担保债务,加大追偿案件的保全、执行力度,提高追偿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优化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和服务
(十一)建立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履责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解决融资担保机构“不敢担、不愿担”的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和相关考核部门)
(十二)优化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各级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要优化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的非现场监管功能。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融资担保机构日常经营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州、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
(十三)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行业协会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开展法律、规章培训,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数据统计、业务评比和品牌建设工作;开展与兄弟省区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之间的考察交流,在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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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