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
评价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5-08-11 16:25    来源:金融协调一处    作者:刘志兵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根据工作安排,我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征集时间:2025811日至818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电话/传真:0991-2950121

2.电子邮件:jrjgj@xj.gov.cn

3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昆仑东街789号金融大厦16楼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邮政编码:830018)。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8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激励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自治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支持保障作用,聚焦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十大产业集群”等重大战略、重要产业、重点项目,有效发挥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涵】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是指依托新疆金融监管部门现有的评价体系,选取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关注领域的相应指标,对金融机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政策落实情况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条【原则】 为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新疆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循环。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与公平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横向同业比较和纵向历史数据对比,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设置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兼顾评价的全面性和灵活性。

(三)坚持规模与结构相结合。通过开展评价,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金融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该机构年度金融服务质效的主要依据,还可与差异化监管政策执行、现场检查等工作有效衔接。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评价周期

第四条【范围】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新疆辖区内设立的四类驻疆金融机构,具体为:

    (一)银行业。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新疆分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新疆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二)保险业。注册地在新疆的保险公司、在新疆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省级分公司)。

(三)证券业。注册地在新疆的证券公司、在新疆设立的证券分支机构(省级分公司)。

(四)期货业。注册地在新疆的期货公司、在新疆设立的期货分支机构(省级分公司)。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第二年起纳入评价范围。涉及合并的金融机构自合并当年起按新机构纳入评价范围。

第五条【周期】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数据范围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具体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第六条【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各单项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可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金融发展趋势、实体经济需求等客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动态调整的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计分规则,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新疆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七条【银行评价内容】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分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四组分别评价。主要包括融资支持情况、金融服务情况、金融风险防控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评价内容】 按照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两组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支出情况、保险资金在疆投资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证券评价内容】 对证券业金融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支持辖区企业实现直接融资情况、证券交易总量、增量、增速情况等。

第十条【期货评价内容】 对期货业金融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期货交易总量、增量、增速情况、在疆开展“保险+期货”项目保费总额情况等。

第十一条【标准】 评价采取百分制,根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两项结果进行排名。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详见《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附件1-4)。

评价得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加总产生。定量考核指标计分规则,采用名次排序方式,根据名次占比权重计算相应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

第四章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方法】 依托现行监管协调机制,评价工作需要采集的数据,主要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业务数据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在上述系统中无数据的个别指标,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文件查阅、监管会谈等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程序】 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新疆金融监管局、新疆证监局对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对金融机构开展一次评价,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价结果。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和激励约束

第十四条【结果】 金融机构评分结果分为综合金融服务评分和专项金融服务评分。综合金融服务评分按照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分类分组排名,专项金融服务评分(仅限银行机构)涉及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民营经济等领域。

第十五条【激励】 对每组综合金融服务评分排名第一的银行机构(全国性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取前两名),以及对专项金融服务评分排名第一的银行机构和对综合金融服务评分排名前三名的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将评价结果通报至其总部机构。

第十六条【约束】 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影响新疆区域金融稳定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各金融机构报送的评价资料,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七条【一事一议】 对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修订】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业及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奖励(表彰) 管理暂行办法》(新金发202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银行机构)

2.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保险机构)

3.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证券机构)

4.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期货机构)


附件1-4:新疆金融业支持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