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5-17 11:20    来源:监管一处    作者: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情况核查表附件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为、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截至2022430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合法有效存续且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公司内部治理规范性

1.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根据本公司实际,设置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业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整改并纠正。

2.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本公司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是否在本公司设置举报栏公布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二)资金来源合规情况

1.是否存在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存款、私自发布理财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等现象。

2.是否存在违规增资扩股、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的现象。

3.是否按监管要求进行融资。

(三)业务经营合规情况

1.贷款台账登记是否完整、贷款档案是否完整;

2.贷款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发放高利贷,是否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3.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4.是否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5.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6.是否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7.是否存在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8.权益类投资业务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30%

9.是否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10.是否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11.是否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四)财务管理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和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存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设会计账簿、在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是否开展年度会计审计工作。

(五)资金运用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是否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及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是否存在违规转让质押或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投资等形式挪用、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问题。

(六)账户管理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放贷资金是否进入放贷专户,是否存在账外经营;银行账户是否超过3个,是否通过不同账户对日常开支与放贷资金分开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及时向所在属地监管部门报备;是否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七)风险管理合规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落实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等制度,是否科学足额计提准备金。

(八)配合监管情况

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公司名称、经营住所、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情况。

(九)其他合规情况

1.是否为失联或空壳公司;

2.不良贷款率是否高于(等于)80%

三、年审结果

(一)通过经营合规或整改后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等监管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确定为年审通过。

(二)不通过(整改)。违反《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等相关监管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小额贷款公司,确定为年审不通过(整改)。

(三)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州、市)监管部门提出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意见,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审通过后予以取消。

1.出借或变相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质;

2.失联或空壳公司;

3.不良贷款率高于(等于)80%

4.拒绝监管机构监管检查,拒绝执行监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他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5.上一年度年审不通过(整改),本年度年审仍然不通过的;

6.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采取暴力催收等非法手段回收贷款、涉及“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等犯罪行为。

四、年审工作安排

2021年度年审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2251日至531日)。各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做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年审通知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主动做好迎检工作,及时准备各项检查材料,并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年审相关协调工作。对照监管规定,按照本次年审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阶段:现场检查阶段(202261日至731日)。地(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检查并填写《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情况核查表》(附件1)所列各项检查事项,填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2),并对反映相关问题的材料予以复印作为检查材料附件,对现场不能定性的问题应带回,由检查组集体研究。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202281日至930日)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向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公司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合格标准。整改合格的给予“年审通过”的建议,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年审不通过”的建议。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2022101日至1015日)各地(州、市)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及整改情况将《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附件3)、《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情况核查表》、《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建议“年审不通过(整改)”或“注销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的公司,应在报告中写明存在的问题和已(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发现公司或公司股东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阶段:复核并通报年审结果20221231日前)自治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州)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公示后印发年审结果通报。

五、其他事项

地(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原则上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加现场检查,摸清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推动年审工作扎实开展,充分保障年审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效果突出,在年审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合规操作,要严守检查秘密,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附件:1.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情况核查表

2.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3.小额贷款公司年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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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孙江燕、高学才,0991-295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