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部门政府购买
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8-30 17:15    来源:综合处    作者:   

各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应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购买服务,但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拨款的依据。

二、独立核算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党委金融办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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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正版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