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要求,经报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同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已正式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中的7个子项明确为委托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由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内容
此次委托下放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7个子项,具体为:
(一)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地(州、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
(三)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六)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七)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
以上变更事项下放到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由各地(州、市)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监督检查,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二、实施操作
上述7项委托下放事项,自2026年4月8日起由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期5年。为开展好委托下放工作,经研究决定统一由受托单位刻制“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委托行政职权专用章(XXX地〈州、市〉)”(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在规定的委托事项中与受托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超出委托事项行使专用章的行为均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受托单位承担。专用章启用前,受托单位应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并将专用章和启用时间报我局备案。
三、责任划分
(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承担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地(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特此说明。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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