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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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   【字体: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对外保留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金融机构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情况,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执法。

    (四)牵头组织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协调组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协调组织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五)承担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驻疆金融监管机构、驻疆金融机构推动金融发展等工作;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六)指导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七)按照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等;拟订行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审批(核)等;拟订行业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拟订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等有关问题。

    (十)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十一)指导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履行属地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实施地方金融科技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十四)负责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有九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金融发展处、金融稳定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资本市场处、金融科技处及机关党委(人事处)。(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