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举措,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辅导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进程,并借助全国部分省市出台的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相关措施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在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部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部署,结合新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际,立足我区“五大战略定位”,聚焦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原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企业培育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开展《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进一步规范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强化企业培育全链条服务,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发展壮大。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国家对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后备企业培育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疆原有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区培育了一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但随着资本市场政策更新、新疆产业发展布局调整,原有办法在企业分层标准、培育服务机制、动态管理要求等方面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新疆作为国家“一带一路”核心区,亟需通过规范、高效的资源库管理,集聚优质企业资源,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推动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重新制定并完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2.可行性: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关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指导性文件,为《管理办法》起草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省市已出台相关分层管理、企业培育的配套政策和实践经验,可供我区借鉴参考。此外,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已积累多年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资源库管理经验,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服务能力,能够有效落实《管理办法》各项要求,为政策落地提供坚实保障。同时,我区拥有一批契合五大战略定位的特色优势企业,具备充足的入库企业储备,为资源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制度预期效果评估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款,主要围绕资源库建设目标、管理职责、企业入库条件、申报流程、动态管理、培育服务、政策支持等核心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细化企业分层标准、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服务保障,不涉及增加行政许可或额外限制。
预计《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实现以下效果:
一是规范资源库管理,通过明确的入库条件、分层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提升资源库企业整体质量,实现优质企业资源集聚;
二是强化精准培育,通过核心层、成长层分层培育,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服务,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三是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各地(州、市)出台配套扶持政策,联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链条培育服务,破解企业发展和上市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是助力产业升级,重点培育契合新疆五大战略定位的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推动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加快构建体现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四)征求意见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一是向自治区相关厅局、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征求意见;
二是向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行业协会、优质企业等被监管单位和市场主体征求意见;
三是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与相关单位沟通说明,达成一致共识,确保《管理办法》贴合新疆实际、符合企业需求、具备可操作性。
(五)合法性审查
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已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自查和合法性审查,确认《管理办法》严格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不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实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
(五)《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
(六)《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
(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新疆建设的实施意见》(2025年2月9日)
(八)《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股转公告〔2023〕34号)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股转公告〔2025〕186号)
(十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2025年4月25日第三次修订)
三、条文解读
《管理办法》共十六条款,分为总则、入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动态管理、培育服务、政策支持、附则八个核心部分,各条款相互衔接、逻辑清晰,明确了资源库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
该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核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资源库建设管理提供总体指引。
1.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核心目标。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层面2项政策文件和自治区层面3项政策文件,紧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疆实际;核心目标是立足新疆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快构建体现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中央赋予新疆的五大战略定位相契合。
2.第二条:明确了资源库的核心定位。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是加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核心作用是引导支持企业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发展状况、发展规划和融资并购需求,实现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并购重组,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搭建桥梁纽带。
3.第三条:明确了资源库的管理职责分工,构建“自治区统筹、地州落实、平台支撑”的工作格局。一是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资源库日常建设、管理,协调各地(州、市)及相关厅局开展工作;二是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作为资源库建设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推动本地出台入库企业配套扶持政策、引导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入库、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三是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作为重要基础平台,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下,开展企业遴选、培育服务、动态跟踪和数据维护工作,为资源库管理提供专业支撑。
(二)入库条件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入库的基本条件和分层标准,兼顾合规性和差异化,既守住合法合规底线,又贴合新疆企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1.第四条:明确了企业入库的基本条件,是企业申请入库的“门槛要求”,共5项,涵盖主体资格、产业合规、公司治理、股权规范、信用状况五个方面,确保入库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合规经营能力:
(1)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具有上市意愿或并购重组规划的公司制企业,明确了企业的地域属性、组织形式和发展导向;
(2)产业合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相关要求,确保企业发展方向与国家产业导向一致;
(3)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健全,合法合规经营,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挂牌规则,保障企业规范运作;
(4)股权规范: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明确企业股权无争议,为后续对接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5)信用状况: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守住企业信用底线,防范信用风险。
2.第五条:明确了资源库企业分层标准和动态管理要求,将入库企业分为核心层和成长层两类,实行“分层培育、动态调整”,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培育需求:
(1)分层原则: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属性等因素分层,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及培育条件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库企业质量持续提升;
(2)核心层企业:定位为“近三年有明确上市计划”的优质企业,需满足3项条件之一,重点聚焦企业盈利能力、营业收入增长、研发投入和融资能力,标准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股转公告〔2025〕186号)创新层进层条件,确保核心层企业具备较强的上市潜力;
(3)成长层企业:定位为“具备发展潜力、逐步向上市目标迈进”的企业,需满足5项条件之一,既涵盖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量化指标,又专门针对契合新疆五大战略定位的特色优势产业企业,建立综合研判机制,坚持优中选适、精准识别,推动更多具备发展前景的优质特色企业入库,体现新疆产业发展特色。
(三)申报材料部分(第六条)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申报入库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共6项,涵盖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合规证明等核心内容,借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相关规定,结合当前企业培育和上市要求优化完善,确保申报材料全面、规范,便于审核部门精准掌握企业情况:
1.申请报告:核心材料,详细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和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情况,全面反映企业发展现状和上市意愿;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重要依据;
4.近三年各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企业合法纳税,合规经营;
5.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要求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防范虚假申报;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确保审核工作全面覆盖。
(四)申报流程部分(第七条)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入库申报的全流程,分为企业筛选和初审、申报与评审、公示与公布、服务四个环节,参照《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相关要求,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企业筛选和初审:由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当地国资、工信、税务、行业协会等单位,收集优质企业信息,引导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审核,收集整理申报资料,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提供配合支持;
2.申报与评审: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及申报资料,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进行复核或现场/视频调研后,组织专项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地州相关部门、相关厅局及专业机构组成)开展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3.公示与公布: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将评审确定的拟入库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正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服务: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入库企业需求,提供挂牌、登记托管、培训咨询、股债权融资、上市培育等综合服务,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库,定期形成报告,报送各地(州、市)相关部门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实现培育服务常态化。
(五)动态管理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该部分明确了资源库动态管理机制,包括管理原则、剔除情形、信息共享和具体要求,借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力度,确保资源库“有进有出、动态优化”:
1.第八条:明确动态管理核心原则。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或淘汰机制,要求在库企业持续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第五条(分层条件)相关规定,确保资源库企业质量;
2.第九条:明确企业被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的4种情形,划定管理红线,防范风险:一是不再满足基本条件或连续两年不满足分层条件;二是申报资料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不符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审慎性要求;
3.第十条:明确信息共享和处置流程。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地(州、市)相关部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持续跟踪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核实后及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4.第十一条:明确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分为4项:一是在库企业每年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各地(州、市)相关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和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二是各地(州、市)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入库企业材料进行核查,及时上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三是企业发生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州、市)相关部门及时提交剔除出库申请;四是被剔除出库的企业,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更新资源库信息,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持续提供服务支持,企业达到入库标准后可再次申报,体现“培育不中断、服务不缺位”的理念。
(六)培育服务与政策支持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该部分明确了对入库企业的培育服务措施和政策支持,构建“培育+服务+扶持”的全链条保障体系,助力企业加快发展、对接资本市场:
1.第十二条:明确培育培训措施。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题培训、宣介展示等活动,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
2.第十三条:明确绿色通道和协调服务。入库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州、市)相关部门或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挂牌、上市、并购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享受新疆企业上市挂牌“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的绿色通道政策,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3.第十四条:明确政策扶持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变化,不断完善落实企业支持措施和扶持政策;各地(州、市)相关部门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台支持本地入库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形成“自治区+地州”联动的扶持格局,提升政策吸引力和实效性。
(七)附则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该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施行日期和废止条款,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落地见效:
1.第十五条:明确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服务部门的工作要求,需按照本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组织开展辖区内资源库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第十六条: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我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按本办法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无缝衔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联系人:王旭鑫 电话:295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