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于2026年4月1日废止)
二、制度条文解读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款,分为总则、入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动态管理、培育服务、政策支持、附则八个核心部分,各条款相互衔接、逻辑清晰,明确了资源库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具体解读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
该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核心目标和管理职责,为资源库建设管理提供总体指引。
1.第一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核心目标。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层面1项政策文件和自治区层面3项政策文件,紧扣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要求;核心目标是有效推动企业上市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融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第二条:明确了资源库的核心定位。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是加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核心作用是引导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所属行业、发展状况、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选择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或新三板发行或挂牌融资,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搭建桥梁纽带。
3.第三条:明确了资源库的管理职责分工,构建“自治区统筹、地州落实、平台支撑”的工作格局。一是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协调各地(州、市)及相关机构开展工作;二是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作为资源库建设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推动各地(州、市)出台入库企业配套扶持政策;三是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作为重要基础平台,协助自治区金融局开展资源库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开展企业遴选、培育、服务、动态跟踪和数据维护工作。
(二)入库条件部分(第四条至第六条)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入库的基本条件和分层标准,兼顾合规性和差异化,既守住合法合规底线,又贴合新疆企业发展实际,重点支持特色优势产业企业。
1.第四条:明确了企业入库的基本条件,是企业申请入库的“门槛要求”,共5项,涵盖主体资格、产业合规、公司治理、股权规范、自治区要求的其他条件五个方面,确保入库企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合规经营能力:
(1)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具有上市意愿的公司制企业,明确了企业的地域属性、组织形式和发展导向;
(2)产业合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0号)之“(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附件九)的相关名录,同时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耗能、高排放的相关政策;
(3)公司治理: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挂牌规则,保障企业规范运作;
(4)股权规范: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明确企业股权无争议,为后续对接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5)自治区金融局要求的其它条件: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守住企业信用底线,防范信用风险。
2.第五条:明确了资源库企业分层标准和动态管理要求,将入库企业分为A池、B池和C池三类,实行“分层培育、动态调整”,兼顾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培育需求:
(1)分层原则: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属性等因素分层,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及培育条件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源库企业质量持续提升;
(2)A池企业:定位为“近三年有明确上市计划”的优质企业,需满足2项条件之一,一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具体标准的要求(附件一)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的要求(附件二)。二是符合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具体标准的要求(附件三)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附件四)的规定。
(3)B池企业:定位为“具备上市基础、加速规范的企业”的企业,需满足2项条件之一,一是符合现行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附件五)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二是符合现行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附件六)暨关于精选层和创新层的可参考量化指标规定的基础标准。
(4)C池企业:定位为“具备发展潜力、逐步向上市目标迈进”的企业,需满足1项条件,符合现行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附件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九、十条(附件八)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资料部分(第七条至第八条)
该部分明确了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对申请企业的初步审核内容和申报入库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共6项,涵盖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合规证明等核心内容,确保申报材料全面、规范,便于审核部门精准掌握企业情况:
1.申请报告:核心材料,详细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和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情况,全面反映企业发展现状和上市意愿;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入库条件的重要依据;
4.近三年各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证明企业合法纳税,合规经营;
5.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要求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防范虚假申报;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确保审核工作全面覆盖。
(四)申报流程部分(第九条)
该部分明确了企业入库申报的全流程,分为企业筛选和初审、申报与评审、公示与公布、服务四个环节,参照《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相关要求,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企业筛选和初审:由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负责协调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收集行业龙头企业和优质企业信息,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入库;对提交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收集整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纸质材料、电子材料),自治区金融局组织协调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配合工作;
2.申报与评审: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将通过初步审核拟入库企业名单和收集整理的相关申请资料和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在每年8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金融局。自治区金融局对拟入库企业申请材料和名单复核或调研(现场或视频形式)后,组织自治区上市办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及相关专业机构成立专项评审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对拟入库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3.公示与公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评审确定的拟入库企业名单,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自治区金融局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并正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服务:自治区金融局可以委托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根据已入库企业的需要,提供上市或挂牌的综合服务,持续跟踪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库。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专业机构应将相关数据和报告定期(每半年)通过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报送自治区金融局,实现培育服务常态化。
(五)动态管理部分(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该部分明确了资源库动态管理机制,包括管理原则、剔除情形、信息共享和具体要求,确保资源库“有进有出、动态优化”:
1.第十条:明确动态管理核心原则。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或淘汰机制,要求在库企业持续满足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关分类规定,确保资源库企业质量;
2.第十一条:明确企业被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的4种情形,划定管理红线,防范风险:一是不满足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关分类规定的;二是申报资料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三是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不符合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他审慎性要求的;
3.第十二条:明确信息共享和处置流程。自治区金融局、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持续跟踪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核实后及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后进行分类调整或剔除出库;
4.第十三条:明确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分为5项:一是在库企业每年7月底前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二是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对辖区内入库企业材料进行核查,及时上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三是企业若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及时提交剔除出库申请;四是被剔除出库的企业,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更新资源库信息;五是被剔除出库的企业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入库、不得申请上市引导相关政策补助。如因本条第(三)项而被剔除出库的,当年已获得上市引导资金补助的应全额退还。
(六)培育服务与政策支持部分(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该部分明确了对入库企业的培育服务措施和政策支持,构建“培育+服务+扶持”的全链条保障体系,助力企业加快发展、对接资本市场:
1.第十四条:明确培育培训措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专题培训、宣介展示等活动,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能力;
2.第十五条: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入库企业在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或证监会申报首发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或精选层公开发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分阶段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3.第十六条:明确上市协调解决路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入资源库A池的企业纳入自治区年度拟上市企业名单给予重点支持,进入资源库 A、B 池的企业纳入各地(州、市)年度拟上市企业名单给予支持。入库企业上市中遇到问题,由各级金融办(上市办)协调当地政府、自治区政府协调解决;
4.第十七条:明确政策扶持体系。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变化,不断完善落实企业支持措施和扶持政策;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台支持本地入库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形成“自治区+地州”联动的扶持格局,提升政策吸引力和实效性。
(七)附则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该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实施要求、内容修订、施行日期和废止条款,确保政策衔接顺畅、落地见效:
1.第十八条:明确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的工作要求,需按照本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组织开展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第十九条:明确入库条件依据修改要求。《管理办法》“第二章 企业入库条件”所依据附件(一)至(九)的内容,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或国家发改委进行修订更新,将按照修订更新后的内容动态执行,不再单独修订本办法。
3.第二十条: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内部管理办法(试行)》(新金综发〔2018〕28 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