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提高监管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区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精细化不足、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偏高、合规内容体系不健全等短板,变相违规放贷、偏离租赁主业、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违规乱象偶有,制约了行业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行业经营边界、规范公司经营全流程行为、筑牢金融风险防控底线,引导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稳健合规经营,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制定依据
2020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0〕22号),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25号)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机构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新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8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融资租赁公司定义。对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权责分工提出要求,明确需要遵守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规则等。
四、核心要点
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融资租赁公司定义,明确服务对象。
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包括股东资质、注册资本、高管任职资格等;明确变更事项审批、备案以及终止退出等要求。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禁止开展的业务活动等。
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权责分工提出要求;对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提出要求;对尽职调查工作提出具体规范;规定应当建立的经营规则及制度,特别是防风险制度;明确需要遵守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规则。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重点、监管分类等要求;确定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高管的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种类及相关处理规定;规定对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处理方式。说明细则解释权归属,规定生效日期及相关过渡性条款。